通知公告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中心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中心2023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成立于2015年4月,主要部门职责是:(一)开展国家科技(专项、基金等)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支撑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等;(二)协助编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科技计划实施计划,协助提出课题申报指南建议;(三)受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四)受委托承担大型飞机重大专项、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重大专项、民用飞机专项科研、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等专项以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撑保障和相关管理工作;(五)开展医药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承担中央医药储备日常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相关支撑工作;(六)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目前,中心主要承担了10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工作,以及航空领域重大专项、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和中央医药储备等项目的管理和支撑服务工作,同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中心内设9个处室,分别是综合处、财务处、风险管理处、专项一处、专项二处、专项三处、专项四处、专项五处、专项六处(医药储备管理处)。

  第二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收支总表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科学技术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283,107.28万元。

  二、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收入总表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收入预算283,107.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9,222.08万元,占52.71%;事业收入133,110万元,占47.02%;其他收入771万元,占0.27%;上年结转4.2万元。

  三、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支出总表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支出预算283,045.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85.90万元,占3.46%;项目支出273,260万元,占96.54%。

  四、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49,226.2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49,226.2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9,222.08万元、上年结转4.2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49,226.28万元,包括科学技术支出148,780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247.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8.5万元。

  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9,222.08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了84.61万元,减少0.06%。

  六、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42.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20.5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21.57万元,为办公费。

  七、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33.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45.4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为5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为150万元。

  八、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说明

  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单位项目支出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当年财政拨款148,78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8,780万元。同时,将按照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全面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非同级财政项目、单位用于住房保障支出的相关资金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科学技术(类):指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条件与服务等款级支出科目。

  1.基础研究(款):指用于基础研究和重点实验室等方面的支出。

  2.应用研究(款):指用于社会公益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3.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用于完善科技条件的支出。

  (二)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反映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支出,主要涉及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科目。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是根据《国务院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