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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科研项目信用记录管理规定(产发〔2017〕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项目信用记录管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心所承担管理任务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其他科研项目中,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科研项目信用记录是指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条 科研项目信用记录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保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行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本规定第二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签署诚信承诺书。中心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见附件)。

  第二章 信用记录

  第六条 信用记录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承诺书、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

  第七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分为良好信用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遵守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如期较好完成科研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奖励,以及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九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般失信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职业道德,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责任主体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预测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失职、渎职,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和出具咨询意见;不能履行保密承诺,向外界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的数据、信息、课题申报书内容、评审专家意见和评审结果等有关情况;有回避情形时,不主动申请回避等。

  第十一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信用记录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作为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基础。

  第十五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托中心项目管理平台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良好信用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之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一般失信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对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或政府相关部门申诉。中心网站公布申诉电话、邮箱,受理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