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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责任专家管理暂行规定(产发〔2016〕40号)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任专家的选取和使用,发挥责任专家在重点专项项目管理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加强对责任专家履职尽责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6]2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专家,是指经中心审核聘任后,参与中心承担管理的重点专项项目(课题)立项审核、过程管理、动态调整、结题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提供全周期的指导、咨询、论证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心项目过程管理实行责任专家制,每个项目设责任专家1-2名。每位责任专家负责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5项。责任专家对中心承担的专项项目(课题)在专业技术层面把关定位,提出决策建议,配合中心专项处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责任专家选取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能准确把握相关专项技术发展方向,在领域内有较高的威信。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65岁。

      (四)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满足相关回避条件。

  第五条 责任专家实行聘任制。任职期限为自聘任日期起至所负责管理的项目结束。

  第六条 责任专家的产生办法:

      (一)中心会同实施方案编制组在国家科技管理核心专家库中择优推荐责任专家。

      (二)中心召开专题会审定责任专家任职资格,形成责任专家推荐名单,颁发《责任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责任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任务合同书、预算书的审核,为项目(课题)立项提供技术层面的咨询建议。

      (二)对项目(课题)的实施全过程跟踪指导,定期了解项目(课题)进展,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三)参与项目(课题)的年度/中期检查工作,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整改情况提供咨询建议。

      (四)对项目(课题)撤销、终止、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等提出咨询建议。

      (五)对项目(课题)的验收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对验收材料把关,为项目(课题)按时顺利通过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六)其他与项目(课题)管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责任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遵守国家和中心重点专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国家和中心保密制度,对所知悉的项目技术事项以及相关资料保密。

      (三)在聘任期限内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论证和服务工作,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告知中心。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或与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指导、咨询、论证和服务工作,无法完成项目管理工作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责任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中心将取消其责任专家资格:

      (一)被选为责任专家后,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严重影响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中心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