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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的立项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国科办创〔2016〕2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委托管理的重大专项课题立项工作。涉密课题的立项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立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立项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中心负责重大专项课题立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并接受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中心依据重大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负责组织受理重大专项课题申请、遴选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下同)、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
第六条 重大专项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课题承担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主体责任,配合中心开展课题评审、预算评审等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根据立项通知组织编制课题任务合同书,并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课题责任专家负责审核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指标、组织实施方式、任务分解、阶段目标等任务内容。
第三章 申报受理及形式审查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发布申报通知后,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受理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开展形式审查。
第九条 形式审查实行双岗复核。主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核人员对形式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条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课题是否符合规定的推荐程序;
2.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3.课题申报单位及负责人相关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4.申报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5.申报指南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心汇总课题申报受理及形式审查情况,形成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报告,经审定后报送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
第四章 答辩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一般采用会议答辩评审方式举行,可根据情况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等方式开展。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中心按照课题评审相关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送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中心在专家抽取和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自己应予以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且须回避同一指南方向的所有课题。
第十五条 中心从重大专项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采用“选用分离”原则。评审专家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课题评审应注重发挥企业专家作用。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 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独立评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根据课题申报指南和评审工作的需要,每个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含2名财务专家;设置组长1名,由技术专家担任。同一指南方向的课题应安排在同一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的课题逐一评审。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现场陈述和答辩情况独立评审,并填写专家个人意见表。
第十九条 中心根据答辩评审情况,形成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各课题承担单位建议,经审定后报送专项办。
第二十条 中心依据重大专项年度概算,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建议,报送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 中心配合牵头组织单位、三部门完成年度计划的相关审核及三部门综合平衡工作。
第五章 立项及任务合同书签署
第二十三条 中心商专项办确定立项课题责任专家,原则上从重大专项总体组中遴选。
第二十四条 中心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向课题牵头单位下达立项通知,组织开展任务合同书编制、审核、签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课题牵头单位原则上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编制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六条 中心依据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以及预算评审结果,并参考申报指南、课题申报书等开展课题任务合同书审核。
第二十七条 课题任务合同书审核可采取会议、函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中心按照相关要求,与课题牵头单位签署任务合同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心在门户网站公布申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处理申诉异议。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受理与评审工作细则(暂行)》(产发〔2017〕18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审核工作细则(试行)》(产发〔2017〕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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