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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简称“中心”)决定成立中心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中心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升中心项目管理专业化和业务领域专业化能力。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中心承担的各领域业务管理工作和专业机构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具体包括开展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和产业发展研究,对委托承担的各类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提供咨询评议,对中心专业化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知名技术、管理或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下设若干分委会。各分委会专家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中心综合处,中心安排1-2名秘书协助开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科技和产业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专家委员候选人员由中心研究提出,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由中心统一聘任。
第八条 每届委员任期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任期届满后,中心依据秘书处建议并征求委员本人意见后予以解聘。因年龄、身体、工作岗位变动及其他个人原因,委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自愿书面解聘要求,报中心批准予以解聘。
第十条 没有正当理由,委员一年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履行其他义务,可视为自动解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有关活动和获得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三)独立或联合承担中心委托的重大问题研究、咨询评议等工作;
(四)对其他相关决策事项或工作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心相关规定和委员会章程等;
(二)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并遵守保密和诚信相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研究、项目管理等委托工作,促进中心业务发展和工作有序开展;
(四)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有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由秘书处提议,经中心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采用统一部署、分工协作的方式,通过会议讨论、集中评议、独立研究等方式,为中心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提供相关政策的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十五条 各分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各分委会根据中心委托,组织相关委员落实委托任务。
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章程拟定有关制度及办法,起草和整理有关报告、协议、纪要等文件,收集、整理、编印刊物;
(二)管理档案及有关文件,保证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协调、联络和安排委员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批准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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